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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贴]中国古代文学(十五).
作者:北流泉[发贴:96][网站积分:1743] 发表于:2008-01-18 17:26 [回复]
中国古代文学(十五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一章 先秦文学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四节 史家之文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《春 秋》
   
《春秋》是现存的中国第一部编年体鲁国简史。它以年为经,以事为纬,记载了上起鲁隐公元年(前722),下迄鲁哀公14年(前481)共242年的史实。它是继《尚书》之后的一部以记事为主的史书。其体式、内容、叙事、语言自具特色。它不仅是后世编年体史书之祖,而且在散文发展史上也有重要地位。
    《春秋》本是周代史书较为通用的名称。鲁国的史书即名《春秋》。今所见《春秋》即鲁之《春秋》,是鲁国不同历史阶段的史官集体所撰。孔子在此基础上作了较大的加工修订,使之成为授徒的教本,从而开创了私家著述的先例。因此应该说,《春秋》是孔子依据鲁史修订而成的史书。因其仍以《春秋》为名,于是《春秋》变为专名;又因属儒家所谓“六经”之一,故又称《春秋经》。
    《春秋》开创了编年体的先例。它按鲁国国君“十二公”——隐、桓、庄、闵、僖、文、宣、成、襄、昭、定、哀的顺序,分年记事,“以事系日,以日系月,以月系时,以时系年”(《史通·六家》),严格而系统地展现出史实发展的时间关系。它以鲁国为主体,兼及他国,其记事不仅清晰地显现了时代背景,而且揭示了同一时代此一史实与彼一史实之间的相互关系。这一体例的产生,是一个重大的创造。
    不仅如此,《春秋》还在内容、叙事、语言等方面较《尚书》有了一些新的特点。
    孔子曾说:“知我者其惟《春秋》乎!罪我者其惟《春秋》乎!”(《孟子·滕文公下》)可见《春秋》融进了孔子的心血,体现了他的思想倾向。具体说来,就是遵循周制,维护周礼,明王道,重人事,褒善贬恶,反对“邪说暴行”,志在“拨乱世反之正”。这就是所谓“文成数万,其指数千”的《春秋》的“礼义之大宗”(《史记·太史公自序》),也是后儒所称道的“大义”之所在。
    “大义”是通过所谓“微言”体现的,因而《春秋》记述史实对于遣词极为讲究。例如同是记杀人,便有区别。杀无罪者称“杀”,杀有罪者称“诛”,下杀上则称为“弑”。如此等等,不一而足。又如吴、楚之君自称为“王”,《春秋》不予理会,仍贬之曰“子”;僖公28年(前632),晋侯实召周襄王会于践土,而《春秋》讳之曰:“天王狩于河阳”。在如此精细微妙的记述中,蕴含“明王道”、“褒周室”、“辨是非”、“别嫌疑”之深意,就是所谓“微言大义”。
    《春秋》叙事既简明扼要,又谨严有方。欧阳修在《论尹师鲁墓志》中称其“简而有法”,并说在“六经”之中,惟《春秋》如此。这一特点不仅是私家著述简练有序的体现,而且是史家之文在写作上已有了长足进步的明显标志。如《春秋·僖公18年》记:“春,王正月,戊申,朔,陨石于宋五。是月,六鹢退飞过宋都。”《公羊传》解释道:“易为先言陨而后言石?陨石记闻,闻其磌然,视之则石,察之则五。……易为先言六而后言鹢?六鹢退飞,记见也。视之则六,察之则鹢,徐而察之则退飞。”叙事简要合理,文约事丰,后世学者对此备极推崇。刘知几赞其“加以一字太详,减其一字太略。”(《史通·叙事》),足见其遣词命意极富匠心。《春秋》叙事的简严精确,是与孔子的笔削分不开的。
    《春秋》不过18000余字,却记载了242年的史实,其语言之凝练含蓄,历来为人称道。所谓“春秋笔法”,即“一字见义”、“一字褒贬”,集中体现了《春秋》的语言特点。
    然而《春秋》也有不少局限。其记事过于简略,有的条文仅一个字,如“螟”(隐公5年、8年)、“饥”(宣公10年、15年,哀公14年);最长的也不过46字(襄公14年)。多为提纲挈领式的文句,看不出历史事件的来龙去脉和因果关系,好似有骨而无肉。特别是它刻意“为尊者讳”、“为贤者讳”、“为亲者讳”的倾向,有悖于“善恶必书”的“实录”精神,对后世史传文学有不良影响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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